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修改《租賃法》法案,提案人提出對現時居住用途的租賃期限制維持兩年,對商用單位租賃及從事自由職業的租賃期限制增加至三年。有委員認為,此舉可能會違反公平原則,三常會對此未達成共識,下次會議將與政府代表商議,並爭取6月尾完成法案文本。
鄭志強會後表示,預計文本需要多次修改,但有信心在明年立法會換屆前提交大會審議。(梁佩茵攝)
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有委員擔心把商業單位和自由職業者的租期限制增加至三年,會造成對租戶或業主的利益有所傾斜。鄭志強稱,要顧及自由經濟的特點,也要保障雙方的利益,要縮窄各方的分歧有一定困難,現時委員會仍未達成共識。因此,委員會將與提案議員、立法會顧問,以及政府代表研究文本內容,委員會下一階段會在6月底完成編寫,希望藉條文形式來鞏固會議的工作成果,以及將現時存在分歧的條文,在技術上提出解決方案。
鄭志強稱,根據以往經驗,預計文本需要多次修改,但依然有信心在明年立法會換屆前提交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