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消防局職員由於犯罪被保安司司長科處撤職處分,其後獲終審法院裁定處分過重而撤銷。
首宗案件中的副消防區長被判觸犯三項不法之攝錄罪,第二宗案件中的副一等消防區長被判觸犯一項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及一項侵入私人生活罪。終審法院今日發出新聞稿指,在上述兩宗案件,相關罪行不是在他們執行職務時所犯下的,合議庭考慮到消防員所具備的多年服務經驗對於市民而言無疑是一筆不可估量的財富,而且可以通過科處其他處分來實現前述目標,兩宗案件中科處撤職處分都是過重的,不論是就私人利益而言還是就公共利益而言都是不適度的。
終審法院又指,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否有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只有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編輯:孫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