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修改租賃法法案,提案人提出對現時居住用途的租賃期限制維持2年,對商用租賃以及從事自由職業的租賃期限制定為三年,有委員認為此舉可能會違返公平原則,委員會對此未達成共識,下次會議將與政府代表商議,並爭取6月尾完成工作文本。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修改租賃法法案,提案人提出對現時居住用途的租賃期限制維持2年,對商用租賃以及從事自由職業的租賃期限制定為三年,有委員認為此舉可能會違返公平原則,委員會對此未達成共識,下次會議將與政府代表商議,並爭取6月尾完成工作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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