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瑞權公義放兩旁 利字擺中間

「天鴿罪魁」雖勝訴 政府決反擊
09/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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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氣象局局長馮瑞權任內多次嚴重失職,前年處理「天鴿」事件更間接導致十人死亡,中級法院日前雖裁定他就中止其退休金四年一案勝訴,但特區政府決定上訴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超強颱風「天鴿」兩年前把澳門弄得翻天覆地,天災難擋,惟當中卻涉及「人禍」,那就是「估錯波」間接導致十人死亡的前氣象局局長馮瑞權。惟馮瑞權不服當局對其中止發放退休金四年(約400萬元)的處分,去年4月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本月4日頒布判詞裁判馮瑞權勝訴。

不過,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昨(8)日表示,行政長官經聽取法律分析,決定就該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十條人命、嚴重失職、社會公義、經濟損失、家庭破碎……這些嚴重指控任其一項都足以讓當事人承受極大懲罰,然而,竟然因一個行政程序上的「疏忽」,卻令已安然退休的當事人獲得勝訴!不過,事件並未完結,最終還看終審判決。

去年4月,當時已退休的前氣象局局長馮瑞權經紀律調查委員會一致決定,認為需要對「天鴿」襲澳期間的職務行為負上紀律責任,他隨後被撤職處分,當時其已退休,故被中止發放退休金四年。

馮瑞權之後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本月4日頒布判詞,裁定前氣象局局長馮瑞權提起的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行政長官2018年4月11日作出對其科處撤職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行政行為。

少了一個聽證 「敗部復活」

中級法院裁決指出,第一,具權限實體在變更加重預審員所建議的紀律處分、引用新的事實或改變原法律定性前,必須對相關違紀嫌疑人作出聽證,否則構成《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所指的紀律處分程序無效,引致處分行為的可撤銷;第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一款明確指出,撤職處分僅適用於引致不能維持職務上之法律狀況的違紀行為。

因此,只有論證了相關違紀行為的性質及其嚴重性達到了上述情況才可作出該處分;第三,倘司法上訴人是被指控違反了《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熱心義務。

在此情況下,其領導職務不能再作為處分的加重情節,理由在於相關職務已是違紀行為的組成部分,不應在確定具體處分時,再將之獨立出來作為加重情節。

行政程序就是行政程序

第四,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6條第一款之規定,處分是根據在個案中存在之減輕或加重情節,並尤其考慮違紀者之過錯程度及人格而酌科;第五,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然而,自由裁量權不構成合法性原則的例外,仍需遵守立法者設定的準則和界限;第六,具權限實體必須按法律規定行使相關的自由裁量權,在確定具體處分時須考慮所有存在的加重或減輕處分的情節。

對於氣象局前局長馮瑞權就他被撤職處分的司法上訴得直,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昨(8)日表示,行政長官經聽取法律分析,決定就該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特首有權提終院上訴

大律師趙崇明昨(8)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按照法律規定、行政訴訟的制度,行政長官有權向終審法院上訴,而終審法院亦應接納該上訴,而一般而言,估計行政長官可能會針對中級法院裁決的幾項用作上訴理據。

顢頇前局長「劣跡斑斑」特府決上訴正確平眾怒

葛萬金

澳門公務人員體育會會長葛萬金昨(8)日受訪時表示,特區政府決定向終院提上訴的決定正確,若不進行上訴,會對市民不公平。他稱,強颱風「天鴿」是因為某人錯誤決定而導致有十位人士喪生,而前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在整個事情中所產生的問題,並非像中級法院判詞中只取決行政程序這麼簡單,如只科處180日停職處分,認為懲罰不足,但尊重中級法院的決定。

對於中級法院提出,直接對馮瑞權撤職處分存在明顯錯誤及違反適度原則。葛萬金指出,在2016到2017年期間,氣象局多次出現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預告,而2017年強颱風「天鴿」襲澳期間,澳門鄰近地區早已懸掛高於8號的風球,惟氣象局仍遲遲未改掛8號風球,他直言,作為氣象局局長應該有職業操守和決定。

此外,葛萬金認為,在整件事件中,行政當局亦存在問題,例如是馮瑞權處於紀律調查程序當中,行政法務司能在短時間內批准馮瑞權的退休申請。他建議,當局應在行政程序方面更謹慎,不應出現「大細超」的情況,否則對於整個公務員系統架構是一種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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