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兩法正式上路,為推動澳門融資租賃業務創造有利條件。 (資料圖片)
為積極發展特色金融產業,推動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及《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律由今(9)日起正式生效,以助滿足現今融資租賃產業的發展需要,加強本澳在融資租賃產業市場上的競爭力,吸引融資租賃公司落戶以及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重新定義為金融機構
按新修訂的第6/2019號法律《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要求作出適度放寬。在牌照種類方面,融資租賃公司重新定義為非信用機構的金融機構,不適用於《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對信用機構的規定,例如資本充足率及對單一客戶風險敞口的限制等,使對融資租賃業務的規管更貼合實際的發展需要。
資本要求降至1,000萬元
在公司形式方面,允許融資租賃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形式設立,以在公司的形式選擇上提供彈性。此外,對融資租賃公司的資本要求,由3,000萬元降至1,000萬元,透過降低准入門檻,便利符合要求的參與者進入市場,也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具備適切的風險管理措施。新法也允許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在預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作出書面通知後,可設立單純持有及管理單項融資租賃項目的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為銀行及融資租賃公司的相關業務經營提供便利。
多項印花稅豁免
第7/2019號法律《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主要包括印花稅和所得補充稅兩方面的稅務優惠。印花稅方面,有關融資租賃公司或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設立,以及其資本的增加或追加的行為、關於資本貨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但不包括不動產)、與融資租賃活動有關的利息及佣金,均獲豁免印花稅;此外,融資租賃公司以有償方式取得專門用作自身辦公用途的不動產,獲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每一融資租賃公司只能對一個不動產享有豁免,上限為50萬元。如自取得該不動產後五年內移轉或作其他用途,豁免即告失效,須補繳獲豁免的稅款。
至於所得補充稅方面,將作為稅務費用扣減的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最高重置及攤折率調升至三倍;將經營融資租賃企業的呆帳備用金視為經營費用,可用作稅務費用扣減,其最高金額可增至總應收帳款的百分之十;對經營融資租賃企業所取得的融資租賃業務收益適用百分之五的所得補充稅稅率,並豁免徵收其在境外取得並完稅的融資租賃業務收益的所得補充稅。有關對融資租賃業務收益的稅務優惠亦適用於分派予股東之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