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瑞權上訴指在改變(加重)預審員所建議的處分前,沒有讓其發表意見,違反辯論原則獲中院判處勝訴。預審員在報告中建議,對馮瑞權科處180日停職處分,以喪失相等期間之退休金替代。然而,行政長官認為處分過輕,直接科處撤職處分,但由於馮瑞權已退休,故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中止支付退休金四年替代。
須對違紀人作出聽證
中院認為,被訴實體在作出相關處分決定前,並沒有對馮瑞權作出聽證,做法毫無疑問是違法,侵犯了馮瑞權為違紀嫌疑人的辯護權利。事實上,不論中院或終審法院均多次作出相同的司法見解,認為具權限實體在變更加重預審員所建議的紀律處分、引用新的事實或改變原法律定性前,必須對相關違紀嫌疑人作出聽證,否則構成《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所指的紀律處分程序無效,引致處分行為的可撤銷。
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6條第1款規定,處分是根據在個案中存在之減輕或加重情節,尤其考慮違紀者之過錯程度及人格而酌科。具權限實體在作出具體紀律處分時,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在本個案中,被訴實體認定了風暴潮是個非常難以預測的現象,氣象局現行沿用的預測風暴潮的模式,是有可能傾向高估風暴潮的情況,無法預測「天鴿」突然急劇加強的事實,加大了預測內港一帶水位可能高於地面一米情況的難度。
雖然該等事實不能排除司法上訴人(馮瑞權)的紀律責任,然而中院認為可減輕相關違紀行為的不法性和司法上訴人的過錯程度,故應被列為減輕情節並在定出具體紀律處分時予以考慮。因此,中院認為在沒有論證是否存在不能維持職務上之法律狀況及欠缺考慮上述的減輕情節的前提下,直接對其科處撤職處分是明顯的裁量錯誤及違反適度原則。申言之,這一司法上訴理由成立,繼而撤銷被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