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3日)就《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簽署意見書,且完成細則性審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崔世平會後向一眾傳媒作總結,表示上月底政府已提交最後修訂文本,同時強調提供暫住房及置換房非屬補償性的政策,僅對都市更新的補償或安置措施起補充作用。
過往委員會曾問及政府,暫住房及置換房的工程興建及圖則的審批需受哪一法律制規管,政府方面已作出解釋,建議暫住房及置換房的工程計劃的審批及樓宇興建的監察與私人樓宇的規管相若,適用於《都市建築總章程》和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相關建議已納入條文當中。
法案中亦規定,因25年臨時批租期屆滿被宣告批給失效的土地,在建樓宇的樓花業主可申請購買置換房。委員會認為小業主可提告政府,若獲勝訴可能導致雙重得益,因此政府針對問題增加相關條文,建議預約買受人或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以土地的臨時批給被宣告失效影響在建樓宇的交付為理由可向政府提起賠償的訴訟,仍可申請置換房,但在訴訟待決期間將中止處理有關申請;如預約買受人或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因上項的訴訟中獲判取賠償,則喪失購買置換房的資格。
另外,黃顯輝引述委員會意見表示,上述法案共有15條條文,但法案生效且執行則需取決於都市更新實際操作,因此委員會促請政府盡快推動都市更新主體法律制度的出台,以配合該法案的執行。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