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前副局長濫權案

僅漏報財產罪成罰42萬元
23/0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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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漏報財產罪成罰42萬元
僅漏報財產罪成罰42萬元

文化局前副局長陳澤成,被控在2008年任職期間,濫用職權及違反保密義務,在文化局工程招標時,向胞弟洩露其他投標者的報價,令胞弟公司中標,上周五(20日)在初級法院被判三項罪名均不成立,僅觸犯兩項「資料不正確」罪,判處罰金澳門幣42萬元。

案情指陳澤成在2008年擔任文化局副局長期間,向胞弟洩露其他投標者的報價,令胞弟公司中標文化局的中央圖書館維修工程。(互聯網圖片)

初院在宣判時指出,證據只能證明陳澤成胞弟與涉案工程公司在資金上有交流,但未能核實是經營者。另外,只能證明陳澤成有向胞弟提及上一次工程投標報價太高,並透露該次投標者的報價,但無證據顯示陳澤成曾向胞弟告知當次工程,其他投標者的投標價,亦無證據顯示,陳澤成胞弟因他提供的資料而成功中標,故判處首被告陳澤成及時任文化局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李姓次被告,「濫用職權罪」及「違反保密義務罪」不成立。

文化局前副局長陳澤成上周五在初級法院被判三項罪名均不成立,僅觸犯兩項「資料不正確」罪,罰42萬元。(互聯網圖片)

陳澤成因未能解釋銀行賬戶內大額資金來源,另被控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陳解釋是由轉售住宅單位、股票、基金等所得。初院認為,僅能證明陳在2008年及2010年,兩次未如實申報基金、股票、不動產等財產資料,但認為陳作為高級公務員,卻以公務繁忙為由,兩次未有履行義務,觸犯兩項「資料不正確罪」,但考慮被告初犯,犯罪後果不嚴重,但犯罪意圖明顯,科處罰款42萬元。案情指陳澤成在2008年擔任文化局副局長期間,其胞弟參與文化局就中央圖書館及鄭家大屋維修工程招標,但他在未有利益申報下,多次出任評標委員會主席,另又違反保密義務,向胞弟洩露其他投標者的報價,令胞弟公司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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