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高等教育法》,法案文本第46條規定,如果私立高等院校的教學質素持續嚴重下降,行政長官有權作出行政命令,強制院校停辦課程。高等教育辦公室主任蘇朝暉解釋,教學質素除包括課堂質量、教學有否符合規定外,亦涉及院校是否嚴重違反本法規。若不符合規定,高教辦就會立案處理,但強調高教辦僅執行有關行政程序,至於如何裁量,最終是由行政長官決定。
蘇朝暉稱,在課堂層面,課程上會按第三方評鑑結果作為依據,而高教辦亦會定期檢視上課情況。他舉例,如課堂長期只有20%學生上課,向院校溝通後仍沒有改善,高教辦就會視乎情況立案。至於院校層面,所謂嚴重違反法規,他舉例,如高校持有人未能履行法規訂明的義務,令高校在整體辦學出現問題,亦屬此列。
至於對違規行為的罰則,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稱,均屬行政處罰,而根據嚴重性,罰則亦有不同,最高罰款為澳門幣50萬至150萬元。有議員關注,公立院校不依法規是否會同樣被罰。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由於對公立院校花費的是公帑,故傾向對有關高校負責人作行政處分,嚴重者甚至會被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