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獲一般性通過

有議員憂消費者惡意退貨
21/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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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議員憂消費者惡意退貨

議員高開賢批評法案傾斜消費者,認為會造成惡意退貨的情況。 (李國星攝)

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法案建議,就供應消費品及提供服務的合同,設立較嚴謹的制度,對與合同規定不相符而視為瑕疵消費品或服務,訂定相關的處理方法或賠償條件及方式等。並規定了「冷靜期」,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期間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

議員高開賢認為法案較傾斜消費者,「冷靜期」或容易出現消費者惡意退貨等行為,希望法案可平衡兩者的利益。消費者委員會主席黃翰寧解釋,法案因應消費者在遠程及商業場所以外訂立預繳式合約,或在未有充分接觸或認識商品服務的真實狀況,或未有充分考慮下簽訂合同而設立「冷靜期」,亦有例外情況,例如因應商品的特性、如保存期限短、衛生問題、個人化原因影響二次銷售,服務已完全提供或預訂已影響其他消費者未能購買商品等的情況下,消費者無法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

亦有議員關注有關壟斷、聯合訂價等情況。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回應時稱,經研究後認為相關情況未能透過消委會處理,政府未來將會出台公平競爭法規管,有關法律正由經濟局內部研究。

政府建議《消保法》不適用於幸運博彩、醫療服務、法律服務、會計及審計服務、教育服務、涉及有價證券的金融服務或因應金融市場的波動而訂定價格的商品及服務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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