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細則性通過《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及《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兩法案。 (李國星攝)
立法會大會昨(20)日細則性通過《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及《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兩法案,將融資租賃公司定義為「金融機構」而非「信用機構」,適用於較寬鬆的監管要求與准入門檻,而融資租賃公司首次購買辦公用途的不動產,可豁免印花稅。
法案建議將融資租賃公司最低公司資本要求,由原本的澳門幣3,000萬元降低至1,000萬元,若公司在18個月內未能如期開業,可以以合理理由提出申請,金管局得以延長一次。
此外,《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建議融資租賃公司首次購買辦公用途的不動產可豁免印花稅,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後,改為每間融資租賃公司只能有一個不動產可豁免印花稅,免稅上限為50萬元。即若購買價值1,600萬元的辦公室,獲免金額就會達到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