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特表示,如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出現強烈波動或不合理高企的情況,消費者委員會可為調查和研究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形成而收集屬必要的最新、客觀和完整的資料。)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沿用至今已超過三十年,坊間認為當中監管法律不足,期望加快檢討立法。今日(20日)立法會全體大會上一般性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作引介時表示,為保障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如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出現強烈波動或不合理高企的情況,消費者委員會可為調查和研究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形成而收集屬必要的最新、客觀和完整的資料。法案亦建議將「誤導性營商行為」及「威嚇性營商行為」視為「不正當營商行為」,並對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的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
同時,法案為消費者提供了「冷靜期」,且建議建立更具規範的調解制度,以及就供水、供電及電訊服務等涉及基本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爭議引入必要仲裁。
(編輯:孫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