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認為,雖然檢察長辦公室的聘用以及前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及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嫌推薦入職的行為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但推薦入職的做法不符合市民對公平、公開招聘公職人員的期望,勢必對特區政府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廉署建議特區政府嚴格督促各級官員遵守法律的規定。
廉署表示,陳麗敏的弟弟陳樂其、陳海帆的姐姐陳海燕二人分別於1999年及2008年經何超明批准入職檢察長辦公室,根據相關行政法規,檢察長可自由任命符合法規所列的工作人員,且當時有關中央招聘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檢察長辦公室的有關聘用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對於是否曾經推薦親屬入職,雖然陳麗敏否認,但是廉署的調查顯示,難以完全排除她曾經推薦陳樂其入職檢察長辦公室的可能;陳海帆則在調查中承認曾經推薦陳海燕入職檢察長辦公室。
廉署認為,雖然檢察長辦公室的聘用以及陳麗敏、陳海帆涉嫌推薦入職的行為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但是隨著特區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目前對官員的行為操守及公職的招聘方式都作出了更加嚴謹的規範。鑒於推薦入職的做法不符合市民對公平、公開招聘公職人員的期望,勢必對特區政府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廉署建議特區政府嚴格督促各級官員遵守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在履行公職時要防止利益衝突,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官方地位牟取個人利益,避免其個人行為對特區或部門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