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法案。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於會後表示,委員會今日主要討論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除名制度。法案建議,如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因被撤銷會計師的註冊或執業准照,會計師的註冊或執業准照失效等原因而被除名,應於30日內召開合夥人會議,就除名作出決議。委員會關注法案未有說明一旦其他合夥人不能於30日內召開會議應如何處理,希望政府解釋。
此外,為確保核數師的中立性,公平處理職務。法案建議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不能以獨立身份執業,但可以擔任企業或機構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委員會建議,核數師可為其他企業進行核數工作,條件是該企業不能是合夥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
委員會亦關注到,法案中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等可被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撤銷註冊,但法案同時列明有關處罰權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而非會計師註冊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晰。
(編輯:盧妙雯)